股東大會知情權
瀏覽次數:5477 | 發布時間:2013-10-21 02:11:35《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對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的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的通知,《公司法》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不像有限責任公司那樣主要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這主要是考慮保護股份有限公司小股股東的利益。發行無記名股票,是指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一種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以及股票上市易后的情況。對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股東大會的召集者不知道具體的股誰,因此,無法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只能以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根據司法》本條的規定,對于在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本次股東大得審議。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通知程序違反《公司法》本條的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一樣,享有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大會決議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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