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違約的股東連帶責任
瀏覽次數:5577 | 發布時間:2013-10-23 11:54:05股東出資違約連帶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后,其他股東對出資違約者欠繳出資額向公司債權人承擔的一種連帶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生成有四個條:第一,以公司已經成立為前提,如果公司尚未成立,就不存在公司的債權人,也就是不存在公司的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對欠繳的出資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第二,以欠繳出資處于持續狀態為前提,如果公司通過安排其他股東出減資或者違約股東已經補繳了出資,使欠繳出資已經不復存在,公司的債權就不能向其他股東主張連帶賠償的權利;第三,以欠繳額為連帶責任的限額,者說公司債權人向股東主張連帶賠償責任以欠繳的出資額的本息為限;第四,以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為前提,如果公司能夠清償債務,公司債權人不能向守約股東主張出資違約的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3款規定,公司債權人對出資違約者提起訴訟要求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請求公司股東與出違約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出資違約連帶賠償責任是司其他股東的一項責任,由公司債權人主張并享受該項權利。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出資違約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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