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欠繳出資的解決方法
瀏覽次數:5897 | 發布時間:2013-10-25 14:57:13面對出資人未按照約定繳納出資,解決方法首先是向違約出資人發出書面知,要求違約出資人在合理期限內補繳出資。在通知未果之后可以考慮采取下方法解決:
第一,促成出資違約的股東將出資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在東出資違約持續的情況下,公司的其他股東不能代替其向公司出資,公司注資本欠繳處于持續的狀態,這不僅使公司無法募集到預想的資金,也使公司其他股東處于可能被主張出資違約連帶責任的狀態。為此,公司、公司管理或股東可以考慮促成出資違約者將出資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在出資人未向公司實際繳付出資的情況下,出資人并不享有公司股東享有各項權利,因此,即使被登記為公司的股東,能夠轉讓的也不是股權,只能是出資權。出資權轉讓后由受讓人履行出資義務,并在履行出資義務之后享受股各項權利。出資權的轉讓與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及工商登記變更的內容同,同時也涉及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和受讓人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的問n果出資違約人向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權原則上無優先購買權之說,如果向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權,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第二,通過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方法解決。公司在成立以后可以增加注冊資本,也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對因股東出資違約而進行的減資,也要履行一般資的法定程序,所不同的是減資股東并不能從公司取得任何資產。減資之后會使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相符,從而使欠繳出資的情形被消滅。當然減資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不得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
從公司實務中來看,在公司前景較好的情況下采第一種方法處理的較多,公司業績不夠理想的情況下,采第二種方法處理的較多。當然無論采取哪種法處理,都不影響公司股東要求出資違約者承擔出資違約責任。但是股東欠出資一旦解決,上邊討論的股東出資違約補繳責任、股東出資違約賠償責任和股東出資違約連帶責任行將消滅。實務者在處理有關問題時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 8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13條或者第14條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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