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賠償
瀏覽次數:7742 | 發布時間:2013-10-28 20:39:48《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這一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控股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雖不足50%,但其持有的份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股東從而控制公司行為的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對公司的決策權和管理權,安排公司與自己或與自己所控的企業進行交易,通過降低、提高交易價格或其他方法,將公司的收益或財產轉出去而構成對公司利益損害的,應當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在實務中,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通過人為降低或提高產品價格或資產價格的方法,將公司本應獲得的利益甚至部分資產轉移到其所擁有或所控制的公司名下的比較多見,是大股東經常使用的一種方法。過去《公司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只是《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轉移利潤享有調整權,但只是調整納稅額,并不能糾正或有效地制止這種違法行為。法律并不絕對排斥聯交易,但是,關聯交易的價格必須等同于市場價格,不允許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平的關聯交易法律是允許的。違法的關聯交易不僅可以使公司損失利益,甚至使公司損失存量資產。這種關聯交易直接損害的是公司,間接損害的是公司的其他股東。所以負有賠償責任的股東的賠償義務應當向公履行,而不能向受害股東履行,其賠償的標準應當等于公司的實際損失額。《公司法》規定實施違法關聯交易股東的賠償責任,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使其在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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