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能夠以設立中的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
瀏覽次數:5162 | 發布時間:2013-10-29 07:53:10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3條中規定,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就應予支持。讓筆者不解的是設立中的公司如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筆者理解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就是在同文本上署誰的名,并由誰簽字或蓋章。比如以宇宙環球有限公司的名義訂要寫明宇宙環球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并由宇宙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企業的公章。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合同相對人如何能夠接受這樣的合同,同一個尚不存在的公司訂立合同呢?這在理論上無法理解,在實務上無法實踐。倒是在計劃經濟的情況下,有這樣的事,睛,只要政府有了紅頭文件,大家都按照文件辦事,不計較公司是否存在。不知列位讀者在現實經濟環境下是否有此類壯舉——以一個尚在設立中的公冬司的義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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