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履行公司清算義務時債權人的救濟權
瀏覽次數:5085 | 發布時間:2013-11-01 11:25:42《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現而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布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公司解散必須進行清算,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解散不經清算,公司的債權人可能不會得到公平的清償,這與股東有限責任的規則相沖突。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面對公司解散而不履行清算程序,債權人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公司逾期不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諺1;,請水八氏沄阮佰公司進行清算,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實務中,許多中小公司不通過清算而解散,使債,損失。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途徑強令公司清算,并從公司清算資產中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明確規定,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還明確,具有上述情形,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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