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組成員的產生及更換
瀏覽次數:5186 | 發布時間:2013-11-01 11:27:28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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