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通知、公告債權人失職的賠償責任
瀏覽次數:4924 | 發布時間:2013-11-01 11:39: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 1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乏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因清算組履行通知、公告債權人義務不符合規定導致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而未能獲得應有的受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給予自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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