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順序
瀏覽次數:4710 | 發布時間:2013-11-04 13:25:06《公司法》第1 87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其中,清算費用是指公司自宣布清算以來的各項費用,包括財產維持費用、員工工資或生活補助、通信費、交通費、訴訟費及清算組的各項花銷;職工工資是指公司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員工的工資和獎金;社會保險費用是指公司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工的依法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是指公司因解散而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
第二順序:繳納所欠稅款。所欠稅款應當包括公司在宣布清算前應繳未繳的各項稅金以及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應繳稅金。
三順序: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順序:在公司股東之間分配剩余財產。
述清償順序是法定順序,清算組不得顛倒,也不得混淆,特別是在依法對前三順序的債權人進行清償前,不得在股東之間分配剩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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