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
瀏覽次數:4873 | 發布時間:2013-11-04 13:26:29《公司法》第187條第3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法》第185條清算組的職權第3項規定,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第7項規定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公司宣布清算后,公司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并沒有立即消滅,只是公司的行為能力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即公司不再可以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同時,公司有限的民活動將全部由公司清算組代行,而不再是由公司自己的法定代表人進行。公司在清算期間可以從事的民事活動主要包括,了結有關業務、處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清收公司債權等。最高人民法院《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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