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不能的法律救濟—破產
瀏覽次數:4501 | 發布時間:2013-11-04 13:27:08根據《公司法》第188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破產是公司清算不能的法律救濟程序。公司應當以自己的資產償還自己的債務,股東對公司的負債只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當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公司的債務時,不可以要求股東填補,只能由債權人依法分擔損失。在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全額受償的情況下,清算組不能也無權要求債權人部分受償,只有法院依法律程序才能裁定債權人部分受償。因此,當清算組對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進行清理后,確定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的負債時,就應當啟動公司清算的法律救濟程序,按破產程序進行清算和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因此,只要公司的財產足以償還公司的債務,即使無剩余財產可向股東分配,公司也應當依照清算程序進行清算;而只要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的負債,公司就只能企業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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