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過程中的和解
瀏覽次數:5299 | 發布時間:2013-11-04 13:27:49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如果經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編制完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的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原則上應當終止清算提起破產程序,但是如果能夠與全體債權人協商達成清償方案,并且清償方案經法院批準,可以執行該清算方案,而無須提起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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