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的違法賠償責任
瀏覽次數:4649 | 發布時間:2013-11-04 13:28:2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2條第3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152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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