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股東,董事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
瀏覽次數:4542 | 發布時間:2013-11-04 13:29:05在實務中公司不履行清算義務的大致有如下情況:
(1)既不清算也不辦理公司注銷手續,逃避清償義務;
(2)由于不及時清算使公司財產貶值或損毀、流失,使債權人遭受損失;
(3)由于不及時清算使公司賬冊、文件損毀、遺失,無法進行清算的;
(4)在公司停止經營后惡意處分公司的財產,規避清償義務;
(5)用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登記,不履行清算義務;
(6)未經清算即辦理了公司注銷登記,不履行公司清算義務;
(7)以股東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注銷公司登記,不履行清算義務。
對上述(1)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于上述(2)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上述(3)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限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控制人負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對于上述(4)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債務范圍內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上述(5)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參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債務范圍內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上述(6)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對于上述(7)的情況,債權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股東或者第三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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