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所得稅優惠
瀏覽次數:4764 | 發布時間:2013-11-07 18:18:1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項目)的所得,可以自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以后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納稅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指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和水利等項目。
上述依法享受定期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巧在規定的減稅、免稅期限以內轉讓的,受讓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的期限以內繼續享受規定的減稅、免待遇;減稅、1滿轉讓的,受讓方不能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稅、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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