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減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瀏覽次數:4646 | 發布時間:2013-11-07 20:39:03從事非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工業企業,i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上述從業人數,)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息額按照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十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卣=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指標。
納稅年度終了以后,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當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如果企業當年的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已經減征了企業所得稅,在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應當補繳減征的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只適用具備得額條件的居民企業。按照規定采用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以前稅率。
2012年至2015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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