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區的企業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
瀏覽次數:5213 | 發布時間:2013-11-08 15:16:37設立在國家規定的西部地區和其他地區,以國家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主營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在2011年至2020年期間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上述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
2001年至2010年期間在上述地區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由拉政和廣播電視等企業,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的,經過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一年和第二年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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