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使用的固定資產怎樣計提折舊
瀏覽次數:6708 | 發布時間:2013-11-15 14:43:30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且單位價值在1 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為固定資產。
房屋、建筑物;在用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要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經營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是:購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等計價;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原價減去改建、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改建、擴建增加的支出計價;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估完全價值計價;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費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以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按照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在不短于下列規定年限以內,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核以后執行:房屋、建筑物,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電子設備、運輸工具(不包括輪船)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工具、器具、家具等,5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納稅人可以提出申請,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