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瀏覽次數:4710 | 發布時間:2013-11-27 11:10:5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于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侖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