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有關特殊情況的規定
瀏覽次數:4713 | 發布時間:2013-11-27 11:06:33有關特殊情況的規定如下:
一、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2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上述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