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核定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稅依據
瀏覽次數:4784 | 發布時間:2013-11-28 11:17:13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
一、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視為計積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者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述正當理由指下列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3年以上虧損;
2.由于國家政策調整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和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其股權轉讓收入: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者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對于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和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者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
(三)參照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
(四)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屬實以后,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三、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和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