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瀏覽次數:4870 | 發布時間:2013-11-28 11:18:11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和其他偶然性所得。例如:個人因突出貢獻從省以下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個人購買社會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
其他所得指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征稅的10項所得以外,經目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例如: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在年會、座談會、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個人由于任職單位交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公司按照投保金額和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以內沒有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者類似的收入;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和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個人為單位和他人提供擔保獲得的報酬;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稅法規定不征稅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