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是怎樣規定的?(二)
瀏覽次數:4637 | 發布時間:2013-11-29 15:53:43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時候,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口頭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