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二)
瀏覽次數:4288 | 發布時間:2013-11-29 15:58:46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經過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責令其限期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對于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天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情況復雜,經過批準,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以后的時間為行政復議期滿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