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證據是怎樣規定的?(一)
瀏覽次數:4370 | 發布時間:2013-11-29 15:59:40行政復議的證據包括下列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審查相關證據。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政復議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定案證據應當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下列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下列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證據形成的原因;發現證據時的環境;證據是否為原件、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證據的人或者人與行政復議參加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