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是怎樣規定的?(一)
瀏覽次數:4352 | 發布時間:2013-12-01 16:53:10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以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