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中止是怎樣規定的?(一)
瀏覽次數:4543 | 發布時間:2013-12-01 16:49:33稅務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還沒有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還沒有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還沒有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八、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還沒有審結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