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中止是怎樣規定的?(二)
瀏覽次數:4455 | 發布時間:2013-12-01 16:49:55稅務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照規定達成和解的;
五、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