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和解、調解是怎樣規定的?(二)
瀏覽次數:4431 | 發布時間:2013-12-01 16:51:53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下列程序調解:
一、征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同意:
二、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三、提出調解方案;
四、達成調解協議;
五、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行政復議調解書不生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