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范圍的規定
瀏覽次數:4465 | 發布時間:2013-12-06 08:56:19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自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范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一)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
(二)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者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三)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以后新設立的分支機勺征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后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身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定的原則確定,其分玫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致。
(四)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
(五)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里稅務登記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