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有權實施哪些稅務檢查
瀏覽次數:4750 | 發布時間:2013-12-09 08:35:24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事項實施的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實施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此檢查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的時候,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以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指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納稅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藏匿、轉移賬簿等證據資料等),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X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檢查,但是必須在30天以內退還。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過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的時候,經過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七、對于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查驗其會計電算化系統;對于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和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檢查,并復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檢查時,稅務機關有責任保證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并保守納稅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