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減稅的監督管理是怎樣規定的
瀏覽次數:4476 | 發布時間:2013-12-09 08:36:41納稅人已經享受免稅、減稅的,應當納入正常申報覆,進行免稅、稅申報。納稅人享受免稅、減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已經享受免稅、減稅的情況加強管理和監督。
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納稅檢查、芝他專項員檢查,每年定期清查、清理納稅人的免稅、減稅事項,加強監督,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是否符合免稅、減稅的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和提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免稅、減稅;納稅人享受免稅、減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是否根據變化的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辭審查以后辦理免稅、減稅;免征、減征的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免稅、減稅有規定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是否存在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享受免稅、減稅的情況;已享受免稅、減稅是否申報。
免稅、減稅的審批采取誰審批誰負責的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免稅、減稅審批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中,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公正、透明、廉潔、高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審批納稅人申請的免稅、減稅事項。非由于客觀原因沒有及時受理、審批的,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程序審批、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免稅、減稅條件的,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免稅、減稅的,享受免稅、減稅的條件發生變化以后沒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而自行免稅、減稅的;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審批、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越權免稅、減稅的,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實施事后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部門、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當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