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怎樣核定關聯企業的應納稅額
瀏覽次數:4379 | 發布時間:2013-12-09 08:40:10關聯企業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和購銷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即無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從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作出合理的調整。
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以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