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
瀏覽次數:4945 | 發布時間:2014-01-11 09:38:03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天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單位印章,向當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以內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天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和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天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以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然沒有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魄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