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領購發票
瀏覽次數:5339 | 發布時間:2014-01-20 13:37:13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家稅務總總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查驗。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貨物、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和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貧金任來結算票據。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