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管理稅務登記證件
瀏覽次數:4408 | 發布時間:2014-07-23 09:22:55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和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并根據納稅人的條件要求其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妥善保管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天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發表遺失聲明,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