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抵扣是否有新規定?
瀏覽次數:5007 | 發布時間:2014-10-07 10:03:50問:我公司剛認為一般納稅人,2012年2月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請問對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抵扣是否有新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
該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 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 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因此,你公司取得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將抵減金額填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 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