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連鎖餐飲分公司銷售外帶食品如何繳納增值稅?
瀏覽次數:4500 | 發布時間:2014-10-11 10:28:55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連鎖餐飲分公司銷售外帶食品如何繳納增值稅?
問:我公司是一家全國連鎖餐飲企業的珠海分公司,未在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現銷售外帶食品,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巨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62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行為,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只能開具普通銷售發票。
因此,你公司應盡快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對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