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設備運費取得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瀏覽次數:4399 | 發布時間:2014-10-14 10:59:51購入設備運費取得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問:我公司與供應商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中未約定運費事宜。我公司2011年1O月支付了設備款,同時供應商也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在當月抵扣。2011年11月份我公司與供應商又簽訂該買賣合同的補充變更協議,約定供應商負設備的運輸,我公司向供應商支付運費。供應商為我公司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請問是否可以開具17%的增值稅發票?如果可以,填寫項目是設備運費還是設備名稱?如果不可以,供應商應為我公司開具什么類型的發票?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中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全、代收款項、代墊款、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向供應商支付的設備運輸裝卸費,屬于供應商銷售設備計稅銷售額的組成部,可以按規定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應注明“設備運費”。
但個別地方對這種發票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有明確規定,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通后處理。如《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稅政問題的通知》(津國稅流[2000]l號)第五條規定,凡價外費用與貨物的銷售額分別開在同一張增值稅悅專用發票上的,可以進行抵扣;如果價外費用單獨開具發票,脫離了貨物,則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