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是否意味著專用發票取消抵扣期限的限制?
瀏覽次數:5103 | 發布時間:2014-10-15 13:14:36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是否意味著專用發票取消抵扣期限的限制?
問:本公司在網站上看到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廢止增值稅抵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 1年第49號),請問這個49號公告的內容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從10月1日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抵扣期限的限制?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主要內容是:廢止《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中的第三條“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對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未認證或未稽核比對的問題如何處理,另行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仍然有效。
所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0年1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另有規定外,仍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