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瀏覽次數:4643 | 發布時間:2014-10-15 13:20:4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問: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在取得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請問該發票可抵扣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征消費稅汽車范圍注釋的具體內容包括:(1)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c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確和含駕駛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 -2 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2)用排氣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輛屬于乘用車征收范圍。(3)用排氣量大于1.5升的乘用聾底(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征收范圍。含駕駛員人數(額定載客)為區間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車,按其區間值下限人數確定征收范圍。(4)電動汽車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因此,你公司購進自用的汽車,對照上述規定,若不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汽車車范,同時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抵扣范圍的,即可憑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到稅務機關申請認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