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行為是否應單獨核算?
瀏覽次數:4879 | 發布時間:2014-10-15 13:31:42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行為是否應單獨核算?
問:某試點企業既有稅率為1 7%也有稅率為6%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稅率有17%、1 1%、7%、6%等,是不分稅率計算出一個總的進項稅額后從總的項稅額中扣除,還是分稅率單獨計算分別進行抵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 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項關于混業經營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隊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以上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但進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不分稅率計算出一個總的進項稅額后從總的銷項稅額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