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區企業提供服務是否均繳納增值稅?
瀏覽次數:4787 | 發布時間:2014-10-16 08:21:21試點區企業提供服務是否均繳納增值稅?
問: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屬于上海試點地區范圍,為試點地區內的公司提供務,服務內容包括:人員工資等人力費用、機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等,這些內容是否都改為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眼務范圍注釋》執行。
據以上規定,試點地區內的一般納稅人只有提供、接受以上規定的應稅勞務對,才可開具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人員工資等人力費用、機器折舊費用、無資產攤銷費這些內容應屬于成本范疇,并不屬于應稅服務的內容,不屬于改為開增值稅發票的范圍。
但試點地區內的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器、無形資產時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