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款項與開具抵扣憑證單位不一致可否抵扣?
瀏覽次數:4913 | 發布時間:2014-10-17 10:20:01
問:某企業外購一批貨物,已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款未付,請問此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企業將款項支付給銷貨方的個人賬戶,是否還能抵扣?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人一批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未支付貨款,如未發生下列規定情形的,可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J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讓削卞嗍’貝畢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擊。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將貨款匯人與開具發票單位不同的個人賬戶中,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建議規范操作,減少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