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稅控系統專用和通用設備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瀏覽次數:4982 | 發布時間:2014-10-17 10:26:21購買稅控系統專用和通用設備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2000)191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的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上述規定是否目前仍有效?
答:問題所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的通知》 (國稅發(2000) 191號),為條款失效文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第二項部分條款已失效或廢止涉及的稅收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第十七款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2000]191號)第一條、第三條失效。
但是國稅發[2000]191號第四條為有效條款,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扣。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