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還能抵扣
瀏覽次數:5439 | 發布時間:2014-11-12 21:53:55進口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還能抵扣?
問:我所在的企業是制造業,自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從國外陸續購買設備及原材料,但在納稅申報時,只將進口繳納的增值稅錄入了“四小票”系統,但未進行申報,這種情況近期才發現,有的已超過6個月。請問這樣進口的材料,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還能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敬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亢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 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超過上述文件規定的抵扣時限,則不允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