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已經注銷但曾有業務往來的貨款如何處理?
瀏覽次數:5337 | 發布時間:2015-01-01 15:03:08對公司已經注銷但曾有業務往來的貨款如何處理?
問:上海注冊公司代理機構接到客戶咨詢,該公司與一家公司原有業務往來,有一批貨物的貨款到目前還沒有支付,對方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也已申報抵扣。但是, 目前該公司已經注銷,致該公司無法支付該筆貨款。請問,這種情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須作轉出處理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龜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唇利或者個,卜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國務院財甘政、稅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卜四條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如果僅僅是無法支付貨款,而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