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住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5675 | 發布時間:2015-01-02 13:42:03
1、個人獨資企業住所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上海注冊公司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且變更企業住所,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企業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材料規范》的要求,個人獨資企業住所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新住所證明;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