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取得的收入是否仍免繳營業稅?
瀏覽次數:4769 | 發布時間:2015-01-04 16:00:27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取得的收入是否仍免繳營業稅?
問:對境外單位或個人執行跨境設備租賃老舍同取得的收入,還免營業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設備租賃合同繼續實行過渡性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8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對境外單位或個人執行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繼續實行免征營業稅的過渡政策。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合同:(1) 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租賃期限超過365天。(2)合同標的物為飛機、船舶、飛機發動機、大型發電設備、機械設備、大型環保設備、大型建筑施工機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設備、集裝箱及其他設備,且合同約定的年均租賃費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3)合同標的物、租賃期限、租金條款不發生變更,合同標喲物、租賃期限、租金條款未變更而出租人發生變更的,仍屬于本通知所稱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4) 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內承租人(或通過其境外所屬公司)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已通過金融機構向境外出租人以外匯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證金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