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單位間提供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納稅?
瀏覽次數:4712 | 發布時間:2015-01-04 16:03:55內部單位間提供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納稅?
問:我單位所屬建安公司(非法人單位)對外承攬工程并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中未單獨顯示門窗),我公司所屬二級單位(非法人單位)門窗廠將自產門窗提供給建安公司。請問門窗廠結算建安公司的門窗能否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的規定,將產品、安裝分別核算、分別開票結算?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建安公司與門窗廠不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電構,為同的單位,不同的營業稅納稅人。門窗廠為建安公司提供自產門窗及安裝勞務,于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
門窗廠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5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業勞務有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分別核算車其貨物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銷售門窗開具增值稅發票,安裝勞務;開具建筑業發票。
同時,門窗廠須向門窗安裝勞務發生地主芒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圣地主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證明。